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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8 18:11:41 股吧网页版
族兴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特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发生以下任意情形,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触发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后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

(2)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条件一)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条件二);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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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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