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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8 18:35:01 股吧网页版
族兴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3月18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负责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公司经办人应当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发布。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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