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3月18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应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投资金额、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但无需披露;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九条 除提供委托理财的对外投资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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