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3月18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属于本制度所称之“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不符合本制度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申请担保人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担保风险较小的,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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