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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8 18:50:01 股吧网页版
族兴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3月18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
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法律、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担任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任职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
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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