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8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3月18日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
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
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该等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
应当符合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公司可根据需要推荐外部董事或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于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视事项情况按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
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财务经理是由公司确定的人员担任的,子公
司不得违反其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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