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74405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发行人修订了《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发生以下任意情形,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后至 36 个
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
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
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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