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义 ...... 2
正文 ...... 4
问题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 4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 12
问题 3、关于土地 ...... 22
问题 4、关于销售与收入 ...... 29
问题 7、其他事项 ...... 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33536
致: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萨阀门”)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3 年 11月 9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核部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昆山维萨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维萨阀门、股份公司 指 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维萨有限 指 昆山维萨阀门有限公司,系维萨阀门前身
苏州维萨 指 苏州维萨阀门有限公司,公司持股 100%
艾克特罗 指 苏州艾克特罗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维萨持股 100%
苏州西顿 指 苏州西顿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维萨持股 100%
美国维萨 指 VizaValves(USA)Inc.,公司持股 100%
昆山吉萨 指 昆山吉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暨员工
持股平台
“三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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