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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苏润种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874409 证券简称:苏润种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苏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苏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江苏苏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如有)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
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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