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410 证券简称:飞宇医药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飞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所有条款中“辞职” 所有条款中“辞任”
第 7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 7 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 13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 13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式。 的形式。
第 24 条 公司因第 23 条第(一) 第 24 条 公司因第 23 条第(一)项、
至(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 23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按照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决议。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7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第 27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 30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30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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