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
财务以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
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
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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