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具有商业实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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