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现金分红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
略和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审议制定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并提请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可以就下一年中期分红事项授权董事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一)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公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
(一)存在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
(二)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股份但不参与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