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依规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差别对待,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条 除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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