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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3:16 股吧网页版
友邦股份: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经理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外,董事会授权经理在以下权
限内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进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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