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业务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可以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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