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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51 股吧网页版
友邦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公告编号:2025-061

证券代码:874411 证券简称:友邦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建立健全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友邦散热器(常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事宜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同股同利,股东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告编号:2025-061

2.现金股利分配: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及当年实现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者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股票股利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根据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程序及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及重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告编号:2025-061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相关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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