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412 证券简称:中焯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上述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