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4412 证券简称:中焯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
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 ”)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项账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
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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