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号楼 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于 2023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
(以下简称“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
核查,并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唐
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1 月 19 日,挂牌审查部下发《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二)》”),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现本所律师就
《问询函(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中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 问题 1:关于业绩下滑
1.关于业绩下滑。根据前次回复,(1)2023 年 1-11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7,025.20 万元,净利润为 244.05 万元,毛利率为 28.96%,业绩较往年大幅下滑。(2)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各网络平台实现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0.00 万元、10.60 万元及 79.03 万元,主要集中在天猫及京东平台。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 2023 年全年业绩(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订单获取情况;结合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国际贸易摩擦、下游行业景气度及客户需求等相关因素,说明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业绩下滑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按照 2023 年上下半年列示营业收入、净利润、订单金额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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