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414 证券简称:上舜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已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以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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