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414 证券简称:上舜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
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含《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
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豁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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