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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6:25:10 股吧网页版
上舜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414 证券简称:上舜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含《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苏州上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
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尚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审议特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
项;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前述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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