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15 证券简称:新亚电通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
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
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及
其他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资产收购、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五条 除控股子公司自身已制定更为严格的对外投资标准外,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逐级审批决策制度,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上述第八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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