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416 证券简称:智能检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适用的其他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
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仅限于保证方式,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形式。
第三条 公司担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利经营、
促进发展;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控制规模、防范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里公司提供的担保对象范围仅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
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公司原则上不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各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3.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4.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5.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
1.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2.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4.涉及破产诉讼的;
5.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1.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4.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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