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416 证券简称:智能检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应当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储和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募集资金的支出需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向经理报告,由有相关权限的部门履行决策程序予以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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