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416 证券简称:智能检测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交投智能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适用的其他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业务是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方式仅限于保证方式,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形式。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担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利经营、促进发展;集体决策、严格审批;控制规模、防范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对象的范围仅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
位”)。公司原则上不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申请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
(一)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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