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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1 15:32:21 股吧网页版
泰鹏环保: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泰鹏环保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00145号
致: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赵井海律师、刘璐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530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年3月6日,发行人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此外,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简称“补充报告期”),容诚会所对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51Z0147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第二轮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及争议解决机制有效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7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7.03%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40.3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前述 7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上市后 36 个月。(2)根据一致行动协议,提案或表决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如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三次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所持股份数额表决,按多数决达成一致意见。(3)7 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平均年龄在 60 岁左右,其中,韩帮银和李雪梅 2 人已于报告期前退休。
请发行人说明:(1)分歧解决机制决策效率及可操作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决策造成不利影响。(2)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及在实际经营中的分工安排,发行人人才梯队建设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长期安排,是否存在因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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