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
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上市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北交所指定网站或其他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应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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