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BE IJ IN G DH H L AW FI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530号
致: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赵井海律师、刘璐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12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31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28日,发行人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此外,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简称“补充报告期”),容诚会所对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51Z0294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泰鹏集团持有公司 67.3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刘建三、王
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 7 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17.03%的股份,并通过泰鹏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40.36%的股份,上述 7 人合计控制公司 57.39%的股份。其中:刘建三担任公司董事长、王绪华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明和王健担任公司董事,孙远奇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韩帮银和李雪梅分别于报告期前退休。2023 年
12 月 1 日,刘建三、王绪华、范明、王健、李雪梅、韩帮银和孙远奇 7 人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确认了一致行动关系,上述 7 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1)共同控制认定准确性。请发行人:①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发行人股东会及董事会表决情况、董事和高管提名和选任情况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说明认定上述 7 人共同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7 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形。②说明直接及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 7 名现有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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