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公告编号:2026-035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6-035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就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5.《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制度规定,调整事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侵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6-035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钱晓明、杨秋林、张长桥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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