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417 证券简称:泰鹏环保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公司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二、调整情况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相应的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此外,自本预案制定至今,部分法律法规作出了修订。根据上述情形变化,公司拟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后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5.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
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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