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股份代持。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16年,许畅、戈方各认购公司 220 万股份,出资资金最终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巫进,相关股份分红亦由巫进支配;2018 年,许畅、戈方由直接持股调整为通过华振投资、美华投资间接持股;2024 年 12 月,许畅、戈方将持有的华振投资、美华投资合伙份额转让至巫进,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处理中。
请公司说明:(1)许畅、戈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后续持有的平台份额是否实际代巫进持有,前次问询回复关于代持关系的认定是否准确;(2)许畅、戈方转让华振投资、美华投资合伙份额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合伙份额的转让进展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的原因及合理性,许畅、戈方、巫进等相关方对合伙份额归属
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是否影响合伙份额的转让效力,代持是否已完成清理,公开转让说明书关于华振投资、美华投资合伙份额持有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远东电机。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远东电机前身为国营泰县电机厂,于 2001 年 8 月改制为有限责
任公司;2010 年 8 月,公司收购殷素春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远东电机 73.48%股权。
请公司说明:(1)远东电机被公司收购前的持股主体情况,殷素春等 15 名自然人股东是否系远东电机的实际股东,相关股权权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纠纷争议;(2)远东电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如是,超过 200人及降至 200 人以下的具体时点,远东电机被公司收购前股东人数是否仍超 200 人。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对远东电机历史沿革及合法合规性采取的核查措施及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其他事项。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第一改制时涉及 383 名职工出资,目前已访谈其中 314 名职工。请主办券商、律师说明就未访谈的出资职工采取的替代性核查措施及有效性,并结合前述核查情况,就公司第一次改制时的出资和退还出资事项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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