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三)》回复...... 4
一、《审核问询函(三)》之问题 1、关于股份代持...... 4
二、《审核问询函(三)》之问题 2、关于远东电机...... 7
三、《审核问询函(三)》之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11
四、《审核问询函(三)》之问题 4、其他重要事项及补充披露情况...... 12
第二部分 签署页...... 1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
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出具《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一)》”)。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
(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江苏
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了《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二)》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
务所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为“已出具法律文件”)。
2025 年 1 月 2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出
具了《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三)》”),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三)》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三)》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三)》之问题 1、关于股份代持
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16 年,许畅、戈方各认购公司 220 万股
份,出资资金最终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巫进,相关股份分红亦由巫进支配;2018年,许畅、戈方由直接持股调整为通过华振投资、美华投资间接持股;2024 年12 月,许畅、戈方将持有的华振投资、美华投资合伙份额转让至巫进,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处理中。
请公司说明:(1)许畅、戈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后续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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