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419 证券简称:振华海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振 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审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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