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419 证券简称:振华海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月 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前股
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六条 除遵守公开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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