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4419 证券简称:振华海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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