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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7:16:00 股吧网页版
振华海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5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
名册》;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
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振华海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取消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议
案》,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 15:00—2025 年
11 月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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