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1

关于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供应商。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21 年
5 月,公司与东莞市伟亿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伟亿”)合作时间较长,在公司搬迁到长沙后,东莞伟亿的实际控制人在长沙成立了新公司湖南伟亿,将东莞伟亿与公司的业务逐步转移至湖南伟亿。经查询公开信息,东莞伟亿实缴资本为 0。

请公司:(1)结合湖南伟亿、东莞伟亿在该领域的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客户情况,市场认可度等,进一步补充说明公司与湖南伟亿/东莞伟亿合作且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商业合理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与湖南伟亿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异常资金往来;补充说明创煊精密、新成光、光威精密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公司向上述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其经营规模的比例,是否存在公司前员工设立的供应商;对比公司与其他
第三方交易价格,具体说明公司与湖南伟亿、创煊精密、新成光、光威精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公司与上述供应商交易真实性。

2.其他问题。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客户凌云光、比亚迪、先导智能为公司股东;Omron Sentech 和凌云光同时为公司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2)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请公司:(1)对比无关联第三方同类产品交易价格,分析说明公司向凌云光、比亚迪、先导智能销售产品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代股东承担成本费用或虚增收入的情形;(2)重新分析说明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公司向客商重合主体采购原材料或产品是否用于生产向其销售的产品,公司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结合自然人股东及员工持股平台广州创为合伙人出资时点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界定不存在代持关系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代持,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与核查”的要求。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上述事项(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事项(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