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20 证券简称:长步道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办法、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上市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全国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