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步道: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420 证券简称:长步道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长步道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因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解聘而重新聘任的后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的剩余期间。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职期限届满前提出辞
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