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2 15:45:41 股吧网页版
旭阳新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1
正 文...... 4
问题 1.关于经营合规性...... 4
问题 2.关于子公司...... 33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69
问题 4.关于“两高”事项...... 87
问题 10.其他事项...... 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阳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2 月 18 日,挂牌审查部出具《关于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现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此外,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对于境外律师出具的外文境外法律意见书,本所引用了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
译的中文文本;某些使用原始语言表达的法律概念,其相应的中文翻译法律概念可能与原文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相应法律概念不同,其文本含义最终应以原始文本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挂牌规则》《挂牌指引第 1 号》《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问题 1.关于经营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2023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公司分别被大窑湾海关、
霍林郭勒市统计局行政处罚;(2)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无证房产,下属子公司合肥旭阳、安徽诚易、安徽天易共存在约 2,320.80 平方米的建筑物未能取得产权证书,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无权属证书;(3)公司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存在安全生产风险;(4)报告期内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不连续。
请公司:(1)大窑湾海关、霍林郭勒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对于报告期内的多项行政处罚,说明公司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2)说明公司自有及租赁无证房产的具体用途;自有无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的原因,相关房产是否可能被责令拆除或处罚风险,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自有及租赁的无证房产如无法继续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①结合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消防手续办理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报告期内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说明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是否有效,是否针对不同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