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
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按照相关规定报公司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合同订立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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