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治理指引第 2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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