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日常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 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