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