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由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该投资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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