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是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3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仍应继续承担。
第十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应当在其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离任时,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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