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如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通报。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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