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421 证券简称:旭阳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1 日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内蒙古旭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81MA0NPRBG9G。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旭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Sunruns New Material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029299。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92.1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持续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努力使股东获得最大的经济回报,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铝粉、铝银浆、铝银粉、铜金粉、加气铝膏、色母粒、金属颜料、粉体材料、金属制品、精细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及助剂的研发、加工、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后(以下简称“挂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
公司挂牌后,公司股票一律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以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等方式为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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